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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蔡德龙、涂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德龙。被告:涂安娜,系蔡德龙妻子。被告:李龙保。被告:涂修琴,系李龙保妻子。被告:许成东。被告:张有艳,系许成东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与被告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宝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强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来安支行诉称:2014年1月20日,蔡德龙、涂安娜向其借款40000元用于建大棚,期限一年,年利率14.58%。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蔡德龙、涂安娜已偿还贷款本金10055.92元,利息及罚息4864.21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尚欠33620.15元(本金29944.08元,利息及罚息3676.07元)。经多次催要均推诿拒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蔡德龙、涂安娜偿还借款本息33620.15元,支付赔偿金(按年利率18.954%,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后续利息及罚息,息随本清),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组成联保小组,与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在此期间内,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联保小组合计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自愿为借款成员承担连保证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双方各自在联保协议上签字、捺印、盖章。2014年1月20日,蔡德龙、涂安娜作为借款人与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德龙、涂安娜向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借款40000元用于建大棚,年利率为14.58%,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借款人违约应赔偿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全部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担保方式为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等按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提供连带担保。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蔡德龙、涂安娜在借款人处签名,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代理人在贷款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2014年1月20日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向蔡德龙在该行的账户发放贷款40000元,蔡德龙出具借据。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蔡德龙已偿还贷款本金10055.92元,利息及罚息4864.21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尚欠33620.15元(本金29944.08元,利息及罚息3676.07元)。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多次催要均推诿拒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蔡德龙、涂安娜偿还借款本息33620.15元,支付赔偿金(按年利率18.954%,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后续利息及罚息,息随本清),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陈述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与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蔡德龙、涂安娜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蔡德龙、涂安娜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还款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赔偿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利息损失。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作为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邮储银行来安支行要求蔡德龙、涂安娜还本付息、赔偿损失,及由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陈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德龙、涂安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息33620.15元及赔偿金(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9944.08元,年利率18.954%计息,息随本清);二、被告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对被告蔡德龙、涂安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蔡德龙、涂安娜、李龙保、涂修琴、许成东、张有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瞒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