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舒在法与博兴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在法,博兴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舒在法,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爱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