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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皇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夏洪洲与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洲,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夏洪洲。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址诸城市和平街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洲与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67.5元,由原告夏洪洲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华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刘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全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