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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松山与段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山。被执行人段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明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明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额60470.39元,执行费人民币80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明亮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明亮银行存款人民币61277.3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