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炳成与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炳成,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徐炳成,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东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奉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炳成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5)梁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炳成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