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书中与杨海峰、周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中,杨海峰,周显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刘书中,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下良寨上村人。被告杨海峰,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山西省襄垣县上马乡温泉村人。被告周显林,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山西省襄垣县上马乡温泉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中诉被告杨海峰、周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指出双方愿自行协商处理,暂无诉讼必要,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刘书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