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国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峰,2013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峰、被害人边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国峰虚构为被害人孙二×的弟弟办缓刑需要找司法机关花钱托关系的事实,先后在本市和平区贵州路君悦大厦上岛咖啡等处骗取被害人孙二×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国峰隐瞒其已婚身份,在与被害人边一×恋爱交往过程中,虚构投资工程建设需要资金等事实,多次通过持被害人边一×银行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边一×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国峰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峰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孙二×70万元的事实和定性不表异议,表示认罪。对指控其诈骗边一×22万余元,被告人承认从边一×卡里提出的钱没有投资工程,都用于赌博了,但提出,其与边一×已谈婚论嫁,花钱不分你我,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而且其曾还过边一×的钱,感觉总数应该不到20万元。针对被告人辩解,公诉人答辩,指控被告人诈骗边一×22万余元,已经将其还边一×的钱和双方一起花费减除了,被告人隐瞒已婚、退伍的事实,伪造身份,编造投资工程骗局,多次骗取边一×钱款,证据充分,应依法认定。而且没有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国峰虚构为被害人孙二×的弟弟办缓刑需要找司法机关花钱托关系的事实,先后在本市和平区贵州路君悦大厦上岛咖啡等处骗取被害人孙二×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国峰隐瞒其已婚身份,在与被害人边一×恋爱交往过程中,虚构投资工程建设需要资金等事实,多次通过持被害人边一×银行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边一×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关于指控诈骗孙二×的证据:1、被害人孙二×陈述及证人崔××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王国峰虚构可以托人为孙二×的弟弟孙一×办理缓刑为借口,向孙二×索要办事费用人民币70万元,孙二×信以为真,于2013年6月26日17时许,在和平区君悦大厦处的上岛咖啡厅,孙二×在其丈夫崔××的陪同下,将人民币40万元交给了王国峰。2013年6月30日20时许,在河西区围堤道水利局门口崔××驾驶的车上,孙二×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了王国峰。两次给钱的过程均有录音,后王国峰躲避联系,孙二×、崔××感觉上当,遂报警的事实。2、证人黄××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牌照为津M×××××的金色大众途观汽车的车主是黄××,在2013年6月底7月初黄××曾将此车借给王国峰使用,时间大概是一周。3、证人郭××的证言,证明其与王国峰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7月初,郭××一直未能与王国峰联系上,王国峰的手机一直关机状态。4、证人孙一×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王国峰是其在河西区看守所内的狱友,2013年,王国峰被判处缓刑,孙一×将其姐姐孙二×的联系方式告诉王国峰,让王国峰帮忙转告孙二×,并让她托关系让其出去。后听孙二×说,王国峰以能帮孙一×办理缓刑为由,分两次骗了孙二×人民币70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提供光盘一张,内附被害人向被告人王国峰付款过程的谈话录音。6、招商银行客户回单、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回单复印件,证明2013年6月26日,孙二×从其名下招商银行取出人民币30万元,2013年6月30日,从其名下交通银行取出人民币30万元。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关于王国峰缓刑监管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国峰2013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害人孙二×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王国峰抓获的经过。9、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国峰的年龄等户籍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被告人王国峰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指控诈骗边一×的证据。1、被害人边一×的笔录及当庭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国峰隐瞒其已婚事实,编造身份,与被害人边一×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虚构投资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向领导送礼等借口,多次通过持被害人边一×银行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边一×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40383元,被告人只归还了1万元。2014年6月9日后王国峰的电话持续关机,边一×方知被骗,遂报警的经过。2、证人王××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表,证实2013年7月,被告人王国峰经常租用其驾驶的红色两厢威志V2汽车,和不同女子前往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佟楼等处。3、证人褚××的证言,证实边一×说男朋友在部队保密单位工作,让褚××打听他转业的事情,并得知该男子曾向边一×借过钱。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边一×向公安机关提供中国银行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3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6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16张、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查询3张、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4张、华夏信用卡对账单1张、通话记录查询1清单5张。银联商务签购单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催还款单1张、信用卡消费记录1张、银行卡明细查询3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9张。证实被告人王国峰持边一×银行卡透支情况。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ATM机取款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国峰用被害人边一×名下的尾号5611的理财账户、3915的信用卡、尾号8445的牡丹卡透支、取款套现的交易记录。6、中国银行个人信息、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未出账单查询,证实2014年2月被告人王国峰骗取边一×名下尾号为951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钱款情况。7、华夏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被告人王国峰2014年5月骗取边一×名下的华夏银行尾号为2643的信用卡钱款情况。8、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被告人王国峰骗取被害人边一×名下的招商银行尾号为5133的信用卡钱款的情况。9、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一份、缴物凭证、照片,证明抓获被告人王国峰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工商银行卡1张,卡尾号5611、华夏银行卡1张,卡尾号2643、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尾号5133、消费单据3张,王国峰本人的假士兵证一张。10、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边一×名下尾号5611工商银行卡转账1万元情况。11、招商银行持卡证明,证实边一×招商银行尾号485133信用卡至2014年9月4日使用正常。12、华夏银行客户卡片证明及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边一×名下尾号2643信用卡交易情况。13、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民政机关调取被告人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军官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1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状况证明,证明王国峰与郭××于2008年10月28日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15、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国峰使用的被害人边一×的银行卡的情况。16、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边一×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的经过。17、边一×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工商银行信用卡、灵通卡及理财金账单、账户明细。证实边一×已将上述银行卡透支钱款归还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提出其没有跟边一×说在安全局工作,曾经还过边一×4万元,被告人对其他证据不表异议,本院经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认为证据及证据的各方面互相关联,相互印证,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指控被告人骗取边一×22万余元部分,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国峰隐瞒其已婚身份,用假名字欺骗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骗取边一×信任,继而编造投资工程、给领导送礼、办转业找工作等理由,从边一×处骗取钱财23万余元,到案发,被告人在被害人边一×催要下,只还了1万元,其余骗取钱款,其称瞒着边一×全部用于赌博输了,以上事实不仅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也予以承认,因此被告人自始至终具有骗取被害人边一×钱财的主观故意,并隐瞒已婚真相,虚构事实,实施了诈骗行为,应认定被告人诈骗边一×22万余元事实成立。被告人称与边一×是两口子关系,花边一×的钱不是诈骗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人答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国峰诈骗边一×钱款数额,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边一×225383元,是已将被告人还边一×1万元和双方共同花费等有争议数额扣除后得出的数额,指控数额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对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未予退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纳)”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其中四万元已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国峰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个月零16日,折抵刑期6个月零16日。即被告人王国峰的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法院)。二、被告人王国峰诈骗被害人孙颖70万元,诈骗被害人边丽225383元,共计人民币925383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孙颖、边丽。三、作案工具假士兵证一本,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人民陪审员 张 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