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品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品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燕。被告周品娟。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品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