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师某甲,农民。原告武某诉被告师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建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19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师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师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取名师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之间因学识、生活环境等原因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长期���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师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师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师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取名师某丁。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5年4月15日分居。原告院提出离婚诉讼,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结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具有相对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本院希望原告慎重正视婚姻,多为未成年子女的××快乐成长考虑。妥善处理夫妻关���,多为对方考虑,夫妻还是能和好生活的。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