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7月3日刑满释放。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启慧、颜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上午10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云霄县马铺乡枧河村石示口**号何某甲家门口,见何某甲家大门未锁,便推开大门进入房间,将何某甲放在一楼卧室旅行袋中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盗走。次日中午13时左右,何某甲发现家中现金丢失后询问何某某是否有盗窃其家中财物,何某某否认。15时50分左右,何某某将盗得的1700元扔在何某甲家门口。之后,民警在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替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证人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本院(2007)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云霄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属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归还盗窃所得的赃款,且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