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方平与蒋进国、光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王方平,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蒋进国,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光锦华,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平诉被告蒋进国、光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平于2015年7月10日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方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方平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