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金亭诉刘兆智、王春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亭,刘兆智,王春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李金亭,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殷国海,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刘兆智,男,汉族,居民,住胶州市。被告:王春燕,女,汉族,居民,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亭诉被告刘兆智、王春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刘兆智的住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兆智住所地进行送达,无法找到该人。在本院调查时,原告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和住所地,且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退还原告李金亭。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