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传会与吴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会,吴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吴传会,经商。被告吴建华,经商。原告吴传会诉被告吴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顺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顺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