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传会与吴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会,吴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吴传会,经商。被告吴建华,经商。原告吴传会诉被告吴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顺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顺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