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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4-1号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3991室。法定代表人:贾宇中。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北2789号南国悦公馆13层02号。法定代表人:童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价值5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