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天强与潘丰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强,潘丰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张天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潘丰章,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强与被告潘丰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张天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丰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强撤回对被告潘丰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天强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路文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