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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守坤与张敏、张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守坤,张敏,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83号原告孙守坤。被告张敏。被告张伟,成年,系被告张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坤诉被告张敏、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西关前二街的房产一处,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守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西关前二街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