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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开全诉被告王显柱、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全,王显柱,姜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宋开全。被告:王显柱。被告:姜丽萍。原告宋开全诉被告王显柱、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凯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显柱、姜丽萍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开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7月14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由王显柱为我出具借条1张。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支搪,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显柱、姜丽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4日,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宋开全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2分,由被告王显柱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条写明:今王显柱向宋开全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月息贰分。借款人:王显柱。2014年7月14日。备注:原拾万元欠条即刻作废。此欠条为唯一有效欠条,王显柱。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力给付为由拖欠至今。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显柱虽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故本案被告王显柱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显柱、姜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开全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及诉讼保全费1150元共计217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170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