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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三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桂香、任杰与湖南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桂香,任杰,湖南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桂香,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住安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南环一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负责人彭信莲,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道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桂香、任杰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桂香、任杰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桂香、任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桂香、任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彭桂香、任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晓玲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