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轮与被执行人周永刚、孟祥春、周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轮,周永刚,孟祥春,周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轮,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暖西村。被执行人周永刚,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松树底下村。被执行人孟祥春,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松树底下村。被执行人周野,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松树底下村。申请执行人张海轮与被执行人周永刚、孟祥春、周野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南三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永刚、孟祥春、周野,给付饲料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人张海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永刚、孟祥春、周野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张 臣审判员 刘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廷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