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4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姣,女,汉族。被告刘某,女,满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