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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伍某乙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冷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4幢603房诉讼代表人伍某甲,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被告人伍某乙,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刑检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伍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长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贺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杰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伍某甲,被告人伍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2015年5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上述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杰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伍某甲,被告人伍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长沙商人浣某某(已故)与永州当地人伍某乙实际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先后分别与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刘家排村、牛角坝镇下凡村、普利桥镇宽公村签订了为期70年的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征”的形式承包了3个村1500余亩山林经营权进行旅游开发。2011年以来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以及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占用、毁坏山林修建公路和搭建项目配套设施。期间国土、林业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催办函》,该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直至案发。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截止2014年4月,大陂岩国际旅游公司涉嫌占用毁坏林地120.1亩,总毁茶籽树5385株。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被告人伍某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但我们那时已在办理审批手续,现在已正式得到审批;同时,我是肢体残疾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伍某乙与长沙商人浣某某(2013年1月3日已故)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先后分别与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刘家排村、牛角坝镇下凡村、普利桥镇宽公村签订了为期70年的租赁合同,承包了3个村约1500亩山林经营权进行旅游开发。但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以及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自2011年开始动工,占用、毁坏林地修建公路和搭建项目配套设施。在此期间,国土及林业等行政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催办函》,该公司一直未纠正违法,也未办理出审批手续。经林业技术鉴定,大陂岩国际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20.1亩五年以下,毁坏茶籽树5385株。2014年11月21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冯祥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甲、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杨某某、杨某甲分别证实,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动工毁坏了树木,占用了林地,同时证实被告人伍某乙一直在主持该公司的全盘工作,实际上的负责人;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某乙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伍某乙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名片及授权委托书,证实了被告人伍某乙实际负责该公司全盘工作的事实;(4)催办函、通知书,证实了该公司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3、林业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占用林地的数量和被告人毁坏茶籽树的数量;4、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毁坏林地的现场情况;5、被告人伍某乙供述与辩解,该公司是2011年5月在永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股东是浣某某、张长林和伍某乙三人。他主要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和大陂岩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开发实施工作。公司在修筑公路、建设旅游设施毁坏了100多亩林地。公司做这些行为都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林业、国土部门是给公司发出了催办函和通知书,他也签收了,但一直都没有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直接负责人伍某乙应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此提出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乙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伍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湖南永州大陂岩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伍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长文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