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陆春华与王荣华、窦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华,王荣华,窦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陆春华。被告王荣华。被告窦桂珍。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春华与被告王荣华、窦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陆春华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