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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陆春华与王荣华、窦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华,王荣华,窦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陆春华。被告王荣华。被告窦桂珍。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春华与被告王荣华、窦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陆春华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