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建县、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县,刘金波,林建县,刘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574-2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县,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金波,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县与被执行人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波应支付执行款25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3005元,尚欠22195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