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暄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