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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暄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