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方建生,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木东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开义,总经理。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吴开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结欠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0240元,应退还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金2743元,共计132983元。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至12月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自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余款12983元在2015年5月底前支付;如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含未届满履行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迪亚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给付15046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0461元,执行费215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苏州蓬亿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评估、拍卖,尚在处置期间,本案债权可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本院查实的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开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