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毛金兰与蒋海燕、蒋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兰,蒋海燕,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毛金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蒋海燕,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蒋航,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曼陀岩路22-7号(中国旅游商贸城)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武国用(2013)第XXXX号;地号XX/XXX/XXX/XXX]。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报告给本院,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第三方肖斐华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毛金兰自愿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武国用(2013)第XXXX号;地号XX/XXX/XXX/XXXX]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武国用(2013)第XXXX号;地号XX/X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