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鑫与张金亮、刘砚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张金亮,刘砚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张金亮。被执行人刘砚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砚勋所承包的位于皇华镇某村村西河滩地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