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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鑫与张金亮、刘砚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张金亮,刘砚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张金亮。被执行人刘砚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亮、刘砚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砚勋所承包的位于皇华镇某村村西河滩地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