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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异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心丽与郭晓丽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异字第230号案外人周心丽,女,汉族,46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2107231969********。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郭晓丽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心丽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心丽称:其于2011年3月11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周心丽购买的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1706号住房(注:开发商自编号为1701号,房屋测绘部门编号为1706号)一套,总房款2859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其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执行。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11日,周心丽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周心丽购买的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2单元1706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42.95平方米,单价2000元/平方米,总房款金额为人民币285900元。合同签订当日,周心丽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85900元。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丽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3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2011年3月11日周心丽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周心丽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2单元1706号住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长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