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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诉磴口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哈腾苏木那仁宝力格嘎查。法定代表人李现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因诉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1年上诉人经苏木政府批准与嘎查签订了《农村荒地耕地承包合同》,投资2000多万元种植灌木8835亩,又与磴口县林业局签订了《承包造林合同书》,依照《森林法》规定,上诉人对所种8835亩灌木经济林享有所有权。2015午4月中旬,路桥公司的推土机开进上诉人的灌木林,上诉人当即向磴口县林业公安报了警,林业公安查看后称未经批准,不能毁林,但并末作出书面处罚。此后,交通部门向上诉人出示了2014年10月7日磴口县政府《征地告知书》,该书中载明拟征林地0.6049公顷,还出示了《征地补偿费用表》。上诉人获悉的京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情况说明》称“京新高速公路临河至白疙瘩段哈腾套海连接线工程涉及占用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那仁宝力格嘎查土地事宜,征地及地上林木补偿款己于2014年9月拨付至磴口县人民政府及沙金套海苏木,具体补偿数量及标准见附表。补偿对象的核实、确定及补偿款的兑现工作由沙金套海苏木及那仁宝力格嘎查负责实施。”近日,那仁宝力格嘎查长找到上诉人称,你公司灌木林补偿款嘎查己从县政府领取,县政府按树的亩数补偿,嘎查准备按树的棵数补偿,但要从中扣留一部分搞集体经济。据交通部门提供信息,上述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早已结束,目前正在履行审批手续,约6月15日批下来,届时将对上诉人强制执行。磴口县政府获得征地补偿款并实施征地补偿行为的时间是2014年9月,而《征地告知书》却在10月。磴口县政府的征地补偿行政行为现已结束,该政府在末与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毁林,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原审置政府具体行政侵权行为后果于不顾,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磴口县弘力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停止侵害。原审法院应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包 颖代理审判员  任慧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