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过家刚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家刚,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过家刚,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历新勇,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过家刚诉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诉讼标的巨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