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平县中山镇人民政府与林利平、王月英、舒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中山镇人民政府,林利平,王月英,舒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中山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1-8,住所地武平县中山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谢晗辉,镇长。被执行人林利平,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月英,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舒富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中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林利平、王月英、舒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