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佘九海与潘广学、刘成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九海,潘广学,刘成花,陆峰,臧宝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佘九海,居民。被执行人潘广学,居民。被执行人刘成花,居民。被执行人陆峰,居民。被执行人臧宝响,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广学、刘成花、陆峰、臧宝响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耀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