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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41弄53号。法定代表人于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兴,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卢巷里。法定代表人沈新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2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9192元(原告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强科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缪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