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我某,女,藏族,1988年9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于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我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按期审理。本院认为,对原告我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我毛承担。审判员 达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