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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我某,女,藏族,1988年9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于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我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按期审理。本院认为,对原告我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我毛承担。审判员  达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