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朋友与韩希春宋金胜刘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友,韩希春,宋金胜,刘华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李朋友,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韩希春(曾用名韩希升),男,1981年1月22日,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宋金胜,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刘华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友与被告韩希春、宋金胜、刘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