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银芳与开平市长沙宾琦美容美发店、卢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芳,开平市长沙宾琦美容美发店,卢明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吴银芳,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开平市长沙宾琦美容美发店。经营者袁怀良。被告卢明坤,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芳诉被告开平市长沙宾琦美容美发店、卢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银芳认为其亦是被告开平市长沙宾琦美容美发店顾客受害者,为便于行使本案诉讼权利已申请参加本院受理的以甄泽宇、张丽娜为诉讼代表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97号一案诉讼,为此特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吴银芳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银芳负担。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 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