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永华与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华,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14号原告马永华,女,1951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枇杷山正街。委托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二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华与被告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永华负担。审判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科群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