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73-1号原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煤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041966-7。法定代表人:耿红恩,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百善,系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高新十八路。法定代表人:吴天军。本院在审理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030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宝萍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