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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小春与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春,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任小春,男,1971年2月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晓梅,女,1971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春与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春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小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小春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田宏波人民陪审员  刘祥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