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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思伟与刘旭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伟,刘旭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947号原告刘思伟,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刘旭岩,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伟与被告刘旭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思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刘思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