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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刘涛、王全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刘涛,王全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刘国栋。被告刘涛。被告王全军。第三人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龙山路22号3号楼西首。法定代表人李金章,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国栋诉被告刘涛、王全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国栋负担。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