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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认识,在接触四个月后便草率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无故外出联系不上,想回就回,想走就走,经常为此而发生争吵,无奈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无生育子女和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无子女。2013年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1月19日,原告刘某以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李某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李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由此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故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财产进行核实,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