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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冰与胡寻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胡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冰,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寻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华安工业集团公司公安处110指挥中心工人。本院在执行李冰与胡寻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1)碾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