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冰与胡寻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胡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冰,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寻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华安工业集团公司公安处110指挥中心工人。本院在执行李冰与胡寻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1)碾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