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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育广与付小丹、XX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广,付小丹,XX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原告:田育广,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18。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丹,女,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527。被告:XX俊,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715。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育广诉被告付小丹、XX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育广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育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育广撤回对被告付小丹、XX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田育广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