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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某美与王某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美,王某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郑某美,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胡中富,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斌,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郑某美与被告王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中富、被告王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仅两个多月即于201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较差,未生育子女,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有酗酒习惯,原告感受不到被告的关怀照顾,因此进行了堕胎。2015年正月初七,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婚前财产有:六门衣柜一个、书桌一张、松木气压大床一组、沙发一组、玻璃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大鞋柜一个、皮墩两个、大理石衣架一个、美的自助洗衣机一台、康佳牌55寸平板智能电视机一台、微波炉一个、挂烫机一台、九阳豆浆机一个、九阳电压力煲一个、小霸王电磁炉一个、水壶一个、被子四条、夏凉被一条、蚕丝被一条、枕头四个、枕巾四块、床上四件等四套、被罩两条。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1、原、被告2014年正月相识,201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没有发生任何矛盾。今年春节,双方因琐事争吵,正月初七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被告离婚;2、因举办婚礼,被告为原告送彩礼订婚18800元,送大礼88800元,婚后也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但原告不珍惜这份感情,离家后提出与其离婚。如果离婚,原告需将彩礼款如数返还;3、2014年12月,原告告知其已怀孕,并陪同原告到医院进行检查,但之后原告未经其同意便私自堕胎,给其造成极大的伤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左右,原告郑某美与被告王某斌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28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无业,家庭生活由被告打工维持。原告于2014年12月怀孕。2015年正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正月初七,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后被告多次叫原告回家未果。2015年3月底,原告堕胎。原告婚前财产有:六门衣柜一个、书桌一张、松木气压大床一组(含床头柜两个)、沙发一组(两大一小)、玻璃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大鞋柜一个、皮墩两个、大理石衣架一个、美的自助洗衣机一台、康佳牌55寸平板智能电视机一台、微波炉一个、挂烫机一台、九阳豆浆机一个、九阳电压力煲一个、小霸王电磁炉一个、水壶一个、被子四条、夏凉被一条、蚕丝被一条、枕头四个、枕巾四块、床上四件等四套、被罩两条。另查明,原、被告订婚时,被告为原告送彩礼18800元,原告回礼3200元;为原告送大礼88800元,原告回礼10000元。即,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计944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销货凭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相识半年即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系自主结婚,原告在婚后不久便怀孕,足见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克服自身缺点,互相沟通交流,充分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共同生活的。原告婚后无业,家庭生活全靠被告打工维持,且被告当庭表示愿与原告和好。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美与被告王某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文佳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人民陪审员  崔登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官寄语】原、被告,你们殊途同归,共同生活,虽然仅有半年多的时间,但一定是经你们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的人生决定。期间,你们一起与双方家长,为置办婚礼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刚刚红红火火建立起来的家庭,本应更加美好。但由于你们性格上的差异,造成双方沟通上产生了问题,使已经怀孕的原告到医院堕胎,这些都是不应当发生的。你们应当珍惜已有的物质生活,互相鼓励,经常交流,让性格上的差异变为互补,丰富精神生活,齐心协力重新构筑你们的爱巢。相信经过你们的努力,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家庭生活会更加和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