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强满枝与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强满枝,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唐华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满枝诉被告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满枝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振国,被告华浔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满枝诉称: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池州碧桂园天湖盛景22街16号别墅交给被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以实际工程量结算。2013年12月被告装饰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原告,原告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在原告发现二楼前、后阳台墙砖脱落,二楼次卧卫生间墙面渗水,导致次卧地板翘起、墙纸发霉,三楼主卧卫生间墙砖翘起。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修复,但被告却拒绝予以修复。原告上述装潢损失经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2181.90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施工的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181.9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被告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单,证明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碧桂园天湖盛景22街16号别墅交给被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以实际工程量结算;证据三,被告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95000元;证据四,鉴定报告2份,证明1、原告房屋经鉴定存在二楼前、后阳台墙砖脱落、二楼次卧卫生间墙面渗水的装修质量问题,并导致次卧地板翘起、墙纸发霉的维修费用为12181.90元;2、上述质量问题与被告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五,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为鉴定房屋维修费用及质量问题合计支付鉴定费10000元。被告华浔公司辩称:被告对装修过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没有拒绝修复,被告对于墙砖脱落问题多次找原告协商,原告都予以拒绝;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产生质量问题,被告的义务是免费维修更换,如果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被告应维修和更换,而不是赔偿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为证明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被告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而不是赔偿损失;证据三,隐蔽工程变更单(增减项),证明早在2011年11月,原告别墅装饰工程已经完成,双方进行了验收,通过试水,在确定没有渗水的情况下由原告签字确认。原、被告对对方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二合同的第六条第二款B项明确约定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属于乙方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四的合法性有异议,按照建筑工程鉴定规范,作为鉴定人首先应出具第一次初稿。在鉴定过程中,第一份鉴定报告没有通知被告提供材料和到现场,属于程序违法。鉴定报告结论不能证明原告房屋经鉴定存在二楼前、后阳台墙砖脱落、二楼次卧卫生间墙面渗水的装修质量问题与次卧地板翘起、墙纸发霉存在因果关系。对第二份鉴定报告,除了程序不合法外也不具有真实性,从形式上看,没有鉴定说明,不具有科学性。这份鉴定意见有四点结论,我们可以看到与本案有关的是地板翘起、墙纸发霉是否属于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鉴定报告对此的说明是模糊的。在鉴定过程中,被告要求鉴定人对卫生间是否受水进行科学的试水试验,但鉴定人不予理睬。鉴定意见的第二项车库渗水不是被告的工程质量问题。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本案不需要鉴定,所以鉴定费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原告起诉的损失都是装饰物品的损失,被告所称的维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有一份没有签字,对签字的一份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承建工程的质量合格。本院经审查,对双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是经本院依法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五,本院亦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对其中原告认可签字的本院予以采信,对另一份,因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强满枝与被告华浔公司签订了一份《华浔品味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池州碧桂园天湖盛景22街16号别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2013年12月,该工程竣工交付。2014年8月、2015年2月,经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房屋“车库顶渗水痕迹、二楼阳台墙砖空鼓、脱落为装饰施工不当造成的。”、“三楼主卧卫生间侧墙纸霉点,系该墙体局部曾受潮造成的。”、“二楼北卧室木地板严重发鼓变形及墙纸霉变,是该卧窒木地板曾受潮造成的,潮湿与次卧卫生间防水不当和三楼南阳台的一次过水有关,其中床靠背墙纸根部发霉是由卫生间淋浴管道施工及防水不当造成的。”、“二楼次卧的柜子无明显的霉变、变形等异常现象,柜子根部的木踢脚线维修费,我所2014年10月8日皖秋浦鉴(2014)11号《鉴定意见书》中已计算。”案涉房屋“二楼前后阳台墙砖脱落、二楼次卧卫生间墙面渗水,导致次卧地板翘起、墙纸发霉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整(¥12,181.9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依合同约定交付合格工程。现因被告施工不当,造成本案所涉房屋车库顶渗水,二楼阳台墙砖空鼓、脱落,二楼北卧室木地板严重发鼓变形及墙纸霉变,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三楼主卧卫生间侧墙纸霉点的形成,与三楼南阳台的一次过水有关,故该项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因所涉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且该房屋曾发生过三楼南阳台过水,故有关该房屋的墙砖空鼓、脱落,木地板严重发鼓变形及墙纸霉变等情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发生均因被告施工不当所造成,故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对原告上述损失酌定为10000元。本案所涉房屋鉴定费为1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81.90元,该数额中应当包含原告主张的房屋鉴定的维修费12181.90元,扣除该部分,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6000元,本院确定被告承担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强满枝房屋维修款10000元;二、被告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强满枝鉴定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强满枝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池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丽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