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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乔书祥、王春欣、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笑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书祥,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欣,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法定代表人乔书祥,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笑竹,女上诉人乔书祥、王春欣、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笑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乔书祥、王春欣、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书祥、王春欣、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涂晶晶审判员苏绍兰审判员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