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尹某,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薛某,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宗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