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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仓柱、曹庆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仓柱,曹庆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曹仓柱,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曹庆增,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曹仓柱与被执行人曹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庆增长年在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