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遗宝、蔡娜等与赵顺利、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潘遗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受害人潘永欣父亲。原告:蔡娜,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受害人潘永欣妻子。原告:潘某某,系受害人潘永欣女儿。法定代理人:蔡娜,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潘某某母亲。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帆,六安市中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顺利,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路运输公司),住所地(商邱市华商大道与归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桑洪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良波、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商丘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刘国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六安支公司),住六安市。负责人:吴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红勤,公司员工。被告:刘支援,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诉被告赵顺利、交运公路运输公司、人寿商丘支公司、平安六安支公司、刘支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娜及三原告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卢帆,被告交运公路运输公司特别委托代理人张良波、张良辉,被告人寿商丘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岳力,被告平安六安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司红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顺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赵顺利驾驶豫N×××××(豫N×××××挂)重型半挂货车,与潘永欣驾驶的皖N×××××小型客车在X005线6KM+550M迎面相撞,致原告亲属潘永欣死亡,皖N×××××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六安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赵顺利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永欣负主责。豫N×××××(豫N×××××挂)在人寿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皖N×××××在平安六安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58117.9元,后变更为280102.6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十组证据:1.原告潘遗宝身份证及望城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原告蔡娜身份证及其与潘永欣结婚证;3.潘永欣与潘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4.六安市交警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原告亲属潘永欣死亡火化证明;6.被告驾驶证、豫N×××××等车行驶证;7.被告车辆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8.潘永欣驾驶证、皖N×××××车行驶证;9.皖N×××××车商业险保险单;10.证明。被告赵顺利未作答辩。被告交运公路运输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挂靠在我公司经营,实际车主为刘支援;该车辆在人寿商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3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潘永欣负事故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过高且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对证据1-9无异议,对证10有异议,不能证明潘遗宝只有潘永欣一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超过年度总收入。为支持其辩解,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二组证据:1.车辆经营合同一份;2.保单抄件两份。被告人寿商丘支公司辩称:应当核实赵顺利驾驶车辆是否经过合法年审及是否有营运资格、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否则我公司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装载规定,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限额内增加绝对免赔10%;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原告部分请求过高,请求核减。为支持其辩解,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二组证据:1.投保单2份;2.保险条款。被告平安六安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潘永欣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司机座位险和乘客座位险,共计5万元,本案已超过投保限额,我公司承担受害人1万元,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支援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交押金18万元,请求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7时3分,受害人潘永欣驾驶皖N×××××小型客车沿X005线行驶至6KM+550M处,与迎面被告赵顺利驾驶的豫N×××××(豫N×××××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潘永欣及小型客车乘员蔡立平当场死亡,小型客车乘员杨绪冉、蔡娜、左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1日,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六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永欣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顺利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车道行驶且载运货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蔡立平、左蓉、杨绪冉、蔡娜无责任。另查明:被告赵顺利驾驶的豫N×××××(豫N×××××挂)重型半挂货车主、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交运公路运输公司,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支援,该车辆以交运公路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寿商丘支公司公司投保了主车交强险,主、挂车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5万元,主车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5日24时止,挂车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5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4日24时止。受害人潘永欣驾驶的皖N×××××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潘永欣,该车辆以潘永欣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平安六安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4座×1万元/座,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5日24时止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受害人潘永欣、原告潘遗宝系非农业户籍,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分别系潘永欣父亲、妻子、女儿,潘永欣死亡之日潘遗宝已满71周岁、潘某某未满6周岁。2015年5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潘遗宝儿子潘永欣一起生活,无自理能力,潘永欣爱人蔡娜无工作在家照顾老人小孩,生活一切来源全靠潘永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赵顺利、受害人潘永欣驾驶机动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致潘永欣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赵顺利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交运公路运输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刘支援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顺利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予以直接赔偿。受害人潘永欣系城镇居民,其近亲属请求死亡赔偿金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丧葬费按照2013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806元计算6个月即23903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由本院酌定;受害人潘永欣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精神抚慰金应适当减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潘永欣的父亲潘遗宝已满60周岁以上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子女潘某某系未成年人,两人均系受害人潘永欣生前被扶养人,两人要求依照扶养人身份状况按照2013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同时比除其他扶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和被扶养年限计算被扶养人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两人每年被扶养费总额不能超出年度总额16258元。综上,本院核定三原告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96780元(24839元/年×20年)、丧葬费2390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4000元,前九年潘遗宝、潘某某被扶养费146565元(16285元/年×9年),后三年潘某某被扶养费24427.5元(16285元/年×3年*2人)合计723675.5元,由人寿商丘支公司在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0000元(预留50000给蔡立平死亡案使用、10000元给左蓉、杨绪冉、蔡娜受伤案使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673675.5元,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即原告方承担70%即471572.85元,此款由平安六安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10000元;另30%即202102.65元,人寿商丘支公司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内扣除违反装载规定增加的免赔率10%替代赔偿90%即181892.39元(202102.65元×10%),扣除的10%即20210.26元,由被告赵顺利承担,被告交运公路运输公司、刘支援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81892.39元。三、被告赵顺利、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支援连带赔偿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210.26元,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0元。四、驳回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原告潘遗宝、蔡娜、潘某某共同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90元,被告赵顺利、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支援共同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丙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